依據勞基法第37, 39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,「元旦、元旦隔日、過年年假(
除夕到初三)、二二八紀念日(02/28)、青年節(05/04)、婦幼節(清明節前一天)、清
明節、勞動節(05/01)、端午節、中秋節、教師節(09/28)、雙十節(10/10)、光復節(
10/25)、蔣公誕辰(10/31)、國父誕辰(11/12)、行憲紀念日(12/25)」共19天,都是
勞工(含打工族)的法定休假日(不同於公務員、教師僅有10天國定假日),依法當天打工
族上班老闆要給2倍薪資,月薪工作者上班老闆該月要多加發1天薪水。日前勞委會勞動條
件處官員也證實了此點。
    
    例如9月底有兩天勞工國定假日,9/25是中秋節,9/28是教師節,依法如果原本時薪是95
元,在這兩天打工的話時薪應為190元。假如是領月薪的,在國定假日多上1天班,那個月就
該領(30+1天)的薪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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